广州拟出台新规,鼓励地下空间布局商业、仓储、停车场等项目
2025-10-05 09:48:20广州政府网阅读量:10187 我要评论
近日,《关于优化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称《若干措施》)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从强化规划引领、细化供应方式、优化出让金计收方式、规范建设管理审批手续、完善产权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鼓励性政策并明确操作流程,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工作。
《若干措施》中明确,鼓励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停车场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明确管控要求:
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地下净水厂、地铁……地下空间开发形式多种多样。近年来,国家及省市层面都大力倡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广土地立体开发,鼓励交通枢纽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广州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潜力大,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市场需求较迫切,需要一定政策支撑去指导实践。
《若干措施》首先明确了地下空间管控要求: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停车场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地下空间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
在规划关键指标容积率方面,《若干措施》中规定,新供应的项目用地可单独设置地下容积率,与地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分别核算,且地上、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可相互腾挪。其中,城市重点功能片区地块的地下容积率不宜小于0.2;鼓励非城市重点功能片区紧邻地下轨道站点地块的地下容积率不宜小于0.1。
拓宽供地渠道:
划拨、协议出让、先租后让
拓宽渠道,多元方式供应城市地下空间。
公益性地下空间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允许配建部分按实际用途协议出让;
对于首次出让的地下空间非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可支持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完善供地手续;
新建项目的地下道路、地下轨道交通、非营利性地下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不包含出地面设施)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供地手续可后置到竣工验收前完成。
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地下空间功能可不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地下空间中允许配建的、奖励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
首次供应的地下空间可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
已供应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部分,鼓励引入适宜地下条件的产业(产业类型属于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鼓励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新兴支柱产业等),暂缓计收土地出让金;
功能为酒店、体育、文化等且经核算需要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政策,后续申请调整为功能不符合前文规定的产业类型,应按届时土地出让金政策补缴。
鼓励互联互通:
地下连接体内可有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中医常说,通则不痛,痛则不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痛点之一就是地上地下、空间与空间之间“不通”。为此,《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鼓励地下空间互联互通,给予开发者多项优惠政策——
在满足交通功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宗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地下连接体的,允许在地下连接体内设置不超过地下连接体总建筑面积30%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道路、广场、绿地、市政交通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下方的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允许沿地下公共步行通道内设置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下公共步行通道总建筑面积30%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利用自有用地或首次供应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24小时全天候开放(或与公共交通设施同步开放)的地下公共通道或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共厕所),在符合相关规范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过新增公共空间实际建筑面积1:1奖励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此外,《若干措施》还鼓励地下公共停车场开发,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布局。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与绿地、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征得土地权利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下空间可以带方案供应,无需调整规划,方案应当明确规划指标,包含项目位置、开发边界、功能与规模(含建筑面积)、通道、竖向、接口、出地面设施等。
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设置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20%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自持经营性建筑功能应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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