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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搁浅区分

2012
11-13

0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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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
来源:
  有意搁浅与共同海损
  
  有意搁浅通常属于共同海损措施,因此这些为了船、货等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自动搁浅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及以后因起浮船舶所造成的损失和所支付的额外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
  
  根据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如果船舶有意搁浅,而当时的情况是如不采取这一措施,船舶也不可避免地要搁浅或触礁,则由于有意搁浅所造成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起浮搁浅船舶所造成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换言之,即势必发生搁浅情况下的有意搁浅,不得作为共同海损行为。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时常为此产生争议。因此,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将其修改为“船舶不论是否势将搁浅,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搁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
  
  有意搁浅应与意外事故的搁浅相区别
  
  前者是船方为避免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后者属于单独海损.
  
  有意搁浅还应与势必搁浅相区别
  
  势必搁浅是指有的搁浅虽然是有意行为的后果,但从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分析,即使船长不采取有意搁浅的措施,
  
  船舶也将搁浅.这种搁浅,实际上是一种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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