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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2012
09-19

09: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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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审理。

(1)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2)独任仲裁员

如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分别有权*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如简易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或者约定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3)三人仲裁庭

如案件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员人选,并将*名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的*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仲裁员,该名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员;*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名单之外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4)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当各自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一名仲裁员。

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参照三人仲裁庭规定的程序选定或。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选定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自共同协商,将其各自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仲裁委员会。

(5)回避、替换和多数仲裁员继续程序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仲裁员应主动将此情形向仲裁委员会予以披露,并应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仲裁员予以回避。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自行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在zui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委员会制定有《仲裁员守则》,用以约束规范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仲裁员应根据事实,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员应公平独立地实施仲裁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候选仲裁员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案情或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仲裁员不得收授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案情或接受材料;仲裁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和案件当事人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性事项,亦不得发表个人看法;仲裁员应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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