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明年调整
2012-10-09 08:52:41互联网阅读量:4491 我要评论
*、*、*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
对于*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通知明确,*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收入;*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对于地方收入分配办法,通知明确,*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
对于*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通知明确,*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收入;*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对于地方收入分配办法,通知明确,*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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