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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或致物流业洗牌

2009-06-01 17:38:29《法人》阅读量:425 我要评论


导读:

  2009年4月24日,新邮政法终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虽然经过多次内容调整,该法依然被认为存在涉嫌垄断的条款,其中对于物流业的准入条件等多种高门槛限制,以及规避了饱受争议的“邮政专营”问题,这使得对于民营快递业来说,前景依然堪忧。
  解读新邮政法
  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此次新邮政法的立法环境、经济环境和指导思想均有了重大变化。20多年来,我国邮政业得到了的发展,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体制改革也取得一定进展。
  “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是新邮政法的核心内容。所以在该法中,首先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和业务范围,规定了国家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多项措施。对邮政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邮政管理部门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管职责等,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其次,新邮政法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快递业务的基本规范,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邮政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法承认了符合资质的民营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这样的结果让民营快递企业深感欣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北京市一家民营物流企业的运营负责人表示。
  新邮政法同时明确了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偏远地区、尤其是邮政投递困难地区的基本邮政服务,这一点对邮政业务的社会责任职责作了很好的诠释。
  针对行业监管方面的内容也占据了新法的大量篇幅,其中对于维护用户权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安全措施、收寄验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履行告知义务、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等多个方面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并要求企业接受用户监督。
  同时,新法明确规定了对于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外的邮件,“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将为解决服务争端提供重要法律参考依据。
  但新法中第四十六条中有关“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使其广受非议与指责,并被指为“霸王条款”。
  民营快递的烦恼
  早在1999年,新邮政法就被有关部门提上修订议程,期间经历多次修订,一些条文也反复调整,直至2009年颁布,已历时10年之久。在新邮政法征求立法意见之时,几位民营快递企业的老总以及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就曾多方奔走,呼吁打破垄断,给民营快递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首先从新邮政法的产生来看,这部法律主要是由邮政总局主导的。”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阮国盛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而实际上“邮政专营”业务就是由邮政总局相关的部门经营,其属于利益相关方,在法律的制定中很难保障公平性。
  在新邮政法的立法争议中,“邮政专营条款”是为各方所诟病的。此次新法中,对于此方面的内容作了规避,表述上则以“*规定的范围”代替了“邮政专营范围”。关于“专营范围”如何界定,则留给“有关部门”在新邮政法出台之后再颁布具体的实施方案。这一点也使得民营快递企业有点“前途未卜”。
  “自新邮政法于2001年初始修订,关于邮政专营的范围也从500克以下,到后来的300克以下,后降低到150克以下。”上述北京民营物流企业的运营负责人对《法人》记者表示,据她所知,历次新邮政法的修改稿,均有针对民营快递企业的监管条款,对快递行业从业者设置了诸多准入门槛。
  在此次正式颁布的新邮政法中,“专营范围”虽被规避,但关于行业准入门槛的规定已经明确成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专家认为,这样的高准入门槛的存在,受到打击大的无疑就是民营快递企业。
  但并非所有的声音都是指责“邮政专营”的,也有业内专家认为,国有邮政企业承担了高成本的偏远地区的邮政服务,而民营快递企业则在较发达地区蚕食了*的业务板块,所以国家应该作出相应限制或扶植政策,这一做法无可厚非。
  “当然,在邮政法制定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一些非市场的因素,如国家安全性等问题。”阮国盛律师告诉《法人》记者,他认为通过一些门槛的设置,淘汰一批小且黑的快递公司,从保护市场机制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也是必要的。
  “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阮国盛律师表示。
  合理规范物流业布局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的自由竞争已是公认的经济发展公理之一。那么国内物流产业要良性发展,民营及外资企业无疑是市场的必要及有益补充。
  “新邮政法中针对行业准入门槛的限制,将可能对国内物流产业格局带来影响。”上述北京民营物流企业运营负责人对《法人》记者表示,新法中关于快递业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额等方面的严格规定,将可能带来国内物流行业的大洗牌。
  此外,新邮政法中也对外资快递巨头在国内市场的业务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其中主要的条款是: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当然,外资快递企业所忧虑的方面也少不了“邮政专营”一项。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四大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占到了国内市场70%以上的份额,但他们在国内业务的市场份额还有待拓展。他们正通过协会、本国政府、以及WTO等相关渠道与中国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希望更大范围地涉足国内快递业务乃至信件投递业务。
  关于物流业如何合理布局的问题,上述民营物流企业运营负责人对《法人》记者表示,“毫无疑问,合理的物流产业布局应是各种性质、类型及业务不同的企业并存。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服务大众;同时也对产业发展、国家税收、以及培养行业竞争力十分有益。”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已经承诺,快递服务允许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而国内民营快递企业却好像还难以奢望国民待遇。
  阮国盛律师对此表示,我国邮政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尽管不是很规范,但开放的局面已经不可阻挡。这就要求从市场需求、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角度,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把某些企业推出门外。
  “我国民营快递业欠缺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更缺乏发展壮大的外部环境。”阮国盛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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