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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

2023-08-21 11:40:2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阅读量:612 我要评论


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3〕7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服务商的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属地服务商考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技术、管理、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表》后,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供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二)提供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书面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书面材料;
 
  2.在宁夏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材料;
 
  3.配备与企业服务能力相适应技术服务人员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或者不属于本行政备案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服务商,并说明理由;
 
  (二)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以备案,并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协助做好备案材料的核对工作。
 
  第三章  服务履行与考核
 
  第六条 服务商备案后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平台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并提供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设备,确保服务商系统平台功能满足行业安全监管需要。
 
  第七条服务商应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服务,满足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需求。
 
  第八条服务商应主动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定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入技术要求,落实服务商考核事务性工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监控平台做好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事项对服务商进行上一年度综合服务评价考核。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服务商、监管平台的月度、年度技术考核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定期向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月度技术考核结果,每年3月份前向社会公布服务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务商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
 
  第四章  备案变更、服务暂停及退出
 
  第十一条 服务商在企业名称、地址、平台名称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有关变更备案材料,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对备案材料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二条 服务商暂停或退出从事服务的,须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告知暂停或退出服务事宜。暂停服务的,自告知暂停之日起不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退出服务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相关流程终止其服务资格,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考核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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