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环会
当前位置:物流技术网>新闻首页>新品动态

关于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4-25 14:58:34阅读量:405 我要评论


导读:

                     关于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第257号 
                                       2001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塔式起重机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塔式起重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塔式起重机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物流技术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物流技术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物流技术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全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
推荐产品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2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