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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优惠后仍入不敷出 四川多途消化增成本

2014-01-15 08:58:45中国物流设备网阅读量:2598 我要评论


  中国物流设备网导读:从1月15日起,四川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和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车计重站,对车货总重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正常装载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以进一步减轻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的负担,鼓励货运企业调整改善车型结构,支持多轴大型车辆发展。据悉,高按7折优惠收取车辆通行费。物流公司能不能抵消因货车不能超载而增加的物流成本?

  现状:优惠后仍然入不敷出

  远成集团营运管理部常务副部长陶德鸿说,虽然高按7折优惠,但仍然不能抵消因货车计重收费而增加的物流成本。

  陶德鸿进行了一个测算:以准载量为18吨,运距200公里计算,在货车计重收费政策实施前,实际载量为30吨,共计收费成本4500元包括通行费,下同,分摊到每一吨的收费成本为150元。在货车计重收费政策实施后,由于不能超载,那么,实际载量为18吨,共计收费成本3900元,分摊到每一吨的收费成本为216元,每吨成本增加了66元,上涨幅度44%。

  而从1月15日起,对正常装载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优惠后,通行费将优惠100元,分摊到每一吨的优惠额不到6元钱。显然,这笔优惠远远无法抵消因货车不能超载而增加的物流成本。“从商品种类来看,受影响大的是饮料、粮食、建材等笨重货物;从运输地区来看,影响大的是在川内运输的货物。”陶德鸿说。

  成都铁航路物流有限公司有关人士也表示,目前成都到重庆包括通行费在内的物流成本每吨货物大约在300元左右,比原来有所上涨。

  据了解,各货运车型的通行费优惠标准分别为,二轴、三轴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8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四轴及四轴以上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7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对正常装载的标准集装箱车辆按基本费率70%收取车辆通行费;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对策:多途径消化增加成本

  “我们对增加的物流成本,采取与客户协商,如我们与可口可乐公司协商,增加的部分物流成本由其承担,这样,由物流公司承担的新增物流成本也不是太多,经我们测算,上升了15%左右。”陶德鸿告诉记者,目前在物流成本构成中,燃油、过路过桥费和人工费的比例分别为4:4:2,因此,通行费在物流成本构成中的占比不可小视。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增加的成本,将根据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公司业务关系*的大客户将由公司与其共同分担;对小客户则基本上转嫁客户。“我们担心的是,如果油价再上涨,那么,整个物流成本会出现大幅上升,不仅使物流企业日子难过,还将淘汰一批实力弱小的物流企业,同时,也将推升整个物价水平。”

  四川省物流协会秘书长文德华说,从1月15日起,对正常装载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物流成本,但由于原来货车超载率很高,实施计重收费,且不准超载车辆上高速公路后,单位商品的物流成本就大幅上升,而其中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占比本来就比较小,因此,无法抵消增加的物流成本。从短期来看,对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较大,对于如何消化因计重收费而增加的物流成本,文德华认为,会由市场来决定,也就是说由物流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当物流市场运力供过于求时,增加的物流成本会部分甚至全部由物流公司承担;当物流市场运力供不应求时,增加的物流成本会部分甚至全部由客户承担;当供求基本平衡时,增加的物流成本会由物流公司与客户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物流受阻问题不会发生

  成都“龙泉造”整车2013年突破70万辆,随之产生了庞大的物流运输需求,但按照四川省*、省*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公告》要求,全省高速公路149个收费站禁止装载货物的货车通行;208个收费站需计重通行。那么,从龙泉驿境内上高速公路,商品车运输车只能走成龙收费站,高速计重限入造成的排队缓行,交通不畅已对汽车产业构成显著制约。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针对高速“限重”后出现的不畅状况,在进出口各增加一个通道,并通过设置“移动收费站”等举措予以解决。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计重收费虽然对安全运输和延长高速公路使用寿命有好处,但客观上会增加物流成本。如果四川的周边地区都没有对货车实施计重收费,那么,有可能影响川内与川外的物流,川外商品入川与川内商品出川会不顺畅。

  文德华说,从中*来看,全国的所有高速公路都将实施计重收费,都不准超载车辆上高速公路,四川只是先走了一步,其他地区也将随后跟上,因此,从发展来看,不存在川内外物流受阻的问题。

  陶德鸿说,建议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高速公路收费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收费站点,依法合理核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同时,全国要统一标准,不能以“罚”代“禁”,以体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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