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环会
您现在的位置:物流技术网>技术首页>其它知识

到岸价

2012
10-22

09:50:10

分享:
351
来源:


简介  

FOB(Free on Board)价格被说成离岸价格是符合其含义的形象说法,因为FOB价格包含的是出口产品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与费用,风险也在装运港的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把CIF价说成是到岸价格就不科学了。人们之所以误称CIF为“到岸价”是由于从表面上看CIF价格术语的确包含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人们只是单纯地从价格构成来为其命名。

贸易中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应该是DES,而不是CIF,从交货地点来看,按《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交货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而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DES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

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即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 CIF,买方就可以在货物没有抵港之前不必考虑也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到岸价格的真正含义。

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常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zui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险义务;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附加险而支付保险费。

再者,CIF术语中的F 是指运费freight,按《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能由于转船或绕汉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在 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均应由买方承担。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战争险和罢工险。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运费,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运费。争议的zui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由此看来,船舶在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


DES

简介:A 指卖方义务 B 指买方义务

真正的到岸价应该是DES.

DES贸易术语指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DES贸易术语是指在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DES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 DEQ 术语。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DES贸易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的目的港选择其目的的交货点。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的目的港按照 A3a) 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 A4 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 A3a) 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 A4 规定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 A4 规定交货前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 A4 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及如货物按照 A4 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 B7 规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按照 A4 规定的船只预期到达时间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

、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 EDI )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

、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 A8 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为交付货物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A8 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 A10 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137230772@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物流技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物流技术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物流技术网,https://www.56js.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2911号

QQ联系

咨询中心
客服帮您轻松解决~

联系电话

参展咨询0571-81020275会议咨询0571-81020275

建议反馈

返回顶部